北京交通大學考試管理規定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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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學考試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設和維護優良學風,規范對本科生、研究生考試的管理,維護
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
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特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種形式的考試。包括閉卷筆試、開卷(半開卷)筆
試、課堂小論文、讀書報告、文獻綜述、操作考試、口試、口試與筆試相結合、
網絡考試、畢業論文(設計)等方式。
第三條 我校學生參加國家、北京市等有關部門組織的考試,如發生違紀違
規現象,除按照國家、北京市等相關考試規定進行處理外,同時還要按照本規
定進行處理。
第二章 考試紀律
第四條 學生參加考試須有考試資格,沒有考試資格的學生不得私自參加考
試。本科生的考試資格根據本科教學管理相關規定確定,研究生的考試資格由
研究生院確定。
有考試資格的學生憑一卡通(或學生證)和身份證參加考試,并在考試期
間按規定將證件放在課桌上以便查驗。證件丟失者必須持有學院開具的帶照片
的證明,無證件又無證明者不得參加考試。
第五條 兩門課程的考試時間發生沖突時,考生須事先向其中一門課程的開
課學院辦理連續考試手續(考生所在學院開設課程盡量后考)。
第六條 確因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參加考試的學生,必須在考試前到所在學院辦理緩考手續,否則按缺考處理。本科生到所在學院教學科辦理緩考手續,
研究生到所在學院研究生科辦理緩考手續。學院將緩考名單匯總后報教務處或
研究生院備案。
第七條 考生應按規定的考試時間提前 15 分鐘進入考場;與考試無關人員
未經允許不得進入考場;開考后,遲到考生須經監考人員同意方可進入考場(聽
力考試過程中,遲到的考生不得入場,待聽力結束后再進入考場),不得干擾其
他考生考試;開考 15 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參加本次考試,并按缺考處理;考
試進行 60 分鐘后,考生方可交卷離開考場。
第八條 考生在考試前應該做好各項考試準備,原則上開考后考生不允許離
開考場(包括上衛生間),如有特殊情況,須有監考人員陪同,且每次同時只允
許一名考生出入考場。
第九條 除必要的文具、普通功能的計算器、開卷考試允許的工具書和參考
資料外,所有書籍、復習資料、通訊工具、電子詞典、耳機(聽力考試除外)
等物品均不得帶入考場,已帶入的必須集中放在講臺等遠離考生座位的地方或
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并關閉電子設備。
第十條 考生必須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按照指定位置就座。確保橫向隔列
對齊,合理利用教室空間,使相鄰考生間的距離最大化。
第十一條 考生就座后應對座位及周邊進行檢查,除考試允許攜帶的證件、
文具等材料外,如發現其他任何物品或圖文資料(包括非考生本人的),均須及
時向監考人員報告。
第十二條 答題紙、草稿紙等考試用紙由監考人員統一發放,嚴禁考生自帶
紙張;考生不得多領、多答試卷。
第十三條 考生答題前必須先在試卷指定處填寫姓名、學號等卷頭信息,并
不得涂改;不得在答題紙上非答題區域答題;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
息或書寫與考試無關的內容。
第十四條 考生經監考人員允許方可開始答題,監考人員宣布考試結束后不
得繼續答題。 第十五條 考生只能使用黑色或藍色的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答題(明確規
定使用其它筆種答題的考試除外)。
第十六條 考試期間,考場要保持肅靜,學生不得在考場內外實施影響考場
秩序的行為。
第十七條 考生只能提出有關試題印刷不清方面的問題。
第十八條 考試中考生有義務保護好自己的試卷、答題紙和草稿紙,不給他
人提供作弊機會。
第十九條 考生未經監考人員允許不得私自借入或借出考試用具。
第二十條 考試過程中如遇突發事件,考生必須聽從監考人員的指揮。
第二十一條 考試結束后,考生經監考人員允許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
答題紙、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第二十二條 考生要嚴格遵守考場紀律,認真、誠實地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答卷,禁止有任何形式的違紀或作弊行為,對違反者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
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均不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秩序,不得協助考生進行任
何形式的違紀或作弊行為,對違反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違紀、作弊的認定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認定為違反考試紀律,考試成績記為“無
效”,注明“違紀”,并給予口頭警告和通報批評。
1.到發試卷時仍未將書包、書籍、復習資料、通訊工具、電子詞典、耳機
(聽力考試除外)等放在指定位置的;
2.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的;
3.不按要求及時在答卷、答題紙上填寫姓名、學號等卷頭信息的;
4.考生座位及周邊有與考試內容無關的紙張、資料、書籍等而未向監考人
員報告的; 5.未經監考人員允許私自借入或借出考試用具的;
6.未經監考人員允許提前開始答題或者監考人員宣布考試結束后繼續答題
的;
7.其他被認定為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認定為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考試成績記
為“無效”,注明“違紀”,并根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記
過處分。
1.未按指定位置就坐或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的;
2.到發試卷時仍未將書包、書籍、復習資料、通訊工具、電子詞典、耳機
(聽力考試除外)等放到規定位置且不聽勸告的;
3.未關閉電子設備(含通訊設備),開考后出現呼叫的;
4.拒絕出示有效證件仍堅持參加考試的;
5.未經許可將試卷、答題紙等考試用紙帶離考場或多領、多答試卷的;
6.考試時旁窺、交頭接耳,經監考人員警告仍不改正的;
7.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8.自已的答卷或草稿紙,或開卷(或半開卷)考試允許攜帶的參考資料在
他人手中,未及時向監考人員報告的;
9.未經監考人員同意擅自進出考場的;
10.用規定以外的紙答題的;
11.在密封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
記信息的;
12.其他被認定為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認定為考試作弊,考試成績記為“無效”,
注明“作弊”,并根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攜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材料或者存儲與考試內容有關信息的電子設備參
加考試的;
2.考試中偷看、抄襲他人試卷或主動讓他人偷看、抄襲自己試卷的; 3.考試中傳遞紙條、答卷、草稿紙的;
4.強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紙的;
5.使用電子辭典、有存儲功能的計算器等電子設備的;
6.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查看考試前存儲在設備中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
的;
7.因特殊原因暫出考場期間,偷看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考
試相關內容的;
8.被考試組織管理機構認定為答卷雷同的;
9.以不正當手段要求老師提分、加分的;
10.開卷(或半開卷)考試中違反規定多帶參考資料的;
11.故意銷毀試卷、答題紙的。
12.采用其它手段作弊的。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考試嚴重作弊,并根據《北京
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留校察看,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考生的考試成績記為“無效”,注明“作弊”。
1.涉及團伙作弊的;
2.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與他人聯絡、發送題目或答案、接收題目或答案、
上網查看答案的;
3.涂改他人試卷姓名占為己有的;
4.其他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考試嚴重作弊,并根據《北京
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忌目荚嚦煽冇洖椤盁o效”,
注明“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的(進入考場以他人身份就座即認定
為代考);
2.在試卷、答題紙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3.其他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監考人員等考試工作人員或其
他情節惡劣行為的,考試成績記為“無效”,注明“違紀”,并給予留校察看處
分,情節特別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條 學生參加其他形式的考核或參加校外考試、考核,有違紀或作弊
行為的,視情節參照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條之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平時作業及實驗、課程設計、實習、畢業設計(論文)
等實踐環節或其他教學環節中有剽竊、抄襲或偽造數據行為的,或以其他欺騙
手段獲取平時成績或結課考核成績的,經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
律處分。
第三十二條 由他人代替參加或替他人參加教育教學活動,以欺騙手段獲取
平時成績或結課考核成績的,經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 對于各種違反考試紀律或考試作弊的學生,在調查取證
過程中態度惡劣,沒有悔改表現的,給予紀律處分時,從重處罰。
本規定于 2013 年 6 月 9 日起施行,由教務處、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其他有
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