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學生藝術團建設,更好地保障藝術特長生德智體全面發展,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中的藝術特長生是指經學校單獨選拔認定,獲得藝術特長生認定資格并經高考錄取的學生。 第二條 積極參加學生藝術團的訓練和考勤,學習努力,表現良好的藝術特長生可享受本規定中的政策;不積極參加訓練、不遵守紀律、不努力學習,有考試違紀等不良現象的藝術特長生,不能享受本規定中的政策。 第三條 考慮到藝術特長生的訓練和比賽任務,在不影響本專業培養目標的要求下,藝術特長生可減免4學分的自主教育類學分。 第四條 藝術特長生在校學習期間,修讀非單獨組織教學的以百分制記載成績的課程,可獲得附加分。附加分分值由藝術特長生主管部門按學生當學期的表現評定。 其中藝術特長生加分等級按學生在藝術團的表現分為三檔。第一檔加15分(比例不超過錄取人數的15%);第二檔加10分(比例不超過錄取人數的35%);第三檔加5分。 第五條 在計算課程總成績時,考試成績不合格的課程加入附加分后總成績最高記60分;考試成績合格的課程加入附加分后總成績最高記70分。 第六條 藝術特長生主管部門根據學生當學期第16周之前的表現評定附加分,第16周及以后(含假期)的表現納入下一學期評定。評定完附加分后將結果及時向學生通報,并在櫥窗和網頁向學生公示一周,接受學生申訴。第17周周三前將獲得附加分的學生名單報教務處,教務處公布后導入教務系統。 第七條 享受減免學分和附加分政策的藝術特長生,在校期間的“課程考核過程匯總表”如實標注“附加分”字樣,在評優、評先、保研等涉及與其他普通學生進行競爭性排名時,附加分不參與成績測評;在藝術特長生之間進行競爭性排名時,附加分可參與成績測評。藝術特長生在畢業資格審核和學位資格審核時,附加分記入總成績,參與成績測評,“歷年學習成績表”中不顯示“附加分”字樣。 第八條 藝術特長生可放棄本規定中享受減免學分和獲得附加分的政策,按普通學生管理,參與各種競爭性排名。 第九條 本規定是針對藝術特長生學籍管理的一些補充政策,凡本規定未涉及的條款,仍按本年級《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和《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辦法》執行。 本規定自2012級開始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北京交通大學學生藝術團團員學籍管理辦法》在2011級及以前各年級執行結束后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