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主要涉及兩個方面。“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的規定調整為“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以及“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的規定調整為“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
中稅網稅務師事務所總裁王冬生認為,這個文件出來之后影響非常的大,以前的59號文門檻太高,沒有解決無償劃轉的問題。現在同一企業內部無償劃轉的情況越來越多。所以新出的這個政策解決了這個問題,首先把門檻從75%降到50%。還有就是無償劃轉也可以享受這個待遇。
59號文是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該文件規定,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如果采用特殊重組,有關企業當期不需要確認損益,如果采用一般重組,相關企業當期即需要確認損益繳納企業所得稅。
特殊重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尤其是一些硬性比例條件。例如,要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股權收購情況下,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需要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資產收購情況下,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需要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現在企業重組的文件,是大型企業非常關注的事。以前門檻非常高,很多企業享受不到以往重組不征稅的政策。”王冬生說,有一次他幫一個企業辦跨境股權無償轉讓,以享受重組的待遇,相關部門表示,從2009年到現在,這是北京市第三起。“59號文件實施很多年,北京能享受到'重組不征稅'的才3起,所以59號文件在操作過程中,難以落實。”王冬生說。
安永稅務服務合伙人諸斌說,109號文將收購股權或資產比例由75%降低到50%,使得企業更易獲得這一稅務優惠,為企業兼并重組活動提供了更寬松及優化的稅務處理方法,這必將受到業界的歡迎。
除此之外,109號文引入了一項原先未在59號文中提及的規定,即對于內部重組中具有100%股權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之間劃轉股權或資產也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只要會計上可按照賬面凈值劃轉,109號文可說是對該轉讓提供了轉讓零所得稅處理。
實際上,以往對“59號文”無法落地的情況,企業在實施的過程中也曾經提出建議,建議對企業重組過程中采用股權支付對價的重組交易,放寬使用特殊重組方式的條件。“當時是否對收購的股權或資產進行限定,有不同的意見,一是可以考慮不設比例限制,只要支付對價的方式是股權,就可以適用特殊重組。二是降低收購比例,可以具體參考會計核算,即收購以后能夠達到相對控制,未來會并表的企業,可適用特殊重組。三是比例由75%降至51%,只要具有相應的投票權,從持股角度來看,已經能夠保證實現對企業的控制。”一家企業的稅務總監透露。
經濟觀察報 2015年01月16日